(文章刊載于12月17日《中國冶金報》)
11月22日,山鋼集團制定出臺《碳排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志著山鋼集團在加快構建碳排放管理制度體系,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方面邁出了堅實一步。
《辦法》明確了山鋼集團碳排放管理機構和職責,明確碳排放管理遵循集團強化監管、各重點排放單位自主負責、確保依法合規的原則,按照“盡快碳達峰、積極碳減排、貢獻碳中和”管理方針,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推進碳減排工作。明確各相關單位應增強碳資產管理意識,集團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對外披露的審核。明確集團公司碳資產和電力購銷業務在市場化原則下由碳資產管理機構實施專業化運營。《辦法》規定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碳排放監測、統計核算、履約,碳排放任務目標制定與考核,碳減排管理,碳資產管理等。
《辦法》指出,山鋼集團制定年度碳排放目標和指標,每年與權屬單位簽訂碳減排目標責任書,并組織實施考核評價。各重點排放單位分解碳排放目標、指標,制定落實碳減排措施,按季度分析評價碳排放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影響評價,對可能導致本單位碳排放量增加 2%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經充分研究論證后報集團公司審批,經批準方可立項實施。碳排放量增加 2%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實施前須向集團備案。
《辦法》強調,對碳配額管理,各重點排放單位應采取“分前有盤點、分時有評估、分后有跟蹤”的策略,配額發放前進行配額試算和摸底盤查;配額發放后,制定配額使用和排放監測計劃,實施全程跟蹤控制,確保實現低成本履約。關于碳資產交易,各重點排放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委托碳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碳資產交易,雙方簽訂委托協議,共同編制交易方案,實現低成本履約及碳資產效益最大化。
此外,《辦法》還對碳資產調配、綠電交易、CCER(自愿減排量)開發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孟 豹 趙玉潮)